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08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王春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零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008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5068元王春敏自民國98年0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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