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08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劉遊燕 債務人 黃智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3,0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4084號編號本金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98,600元民國94年12月20日民國104年8月31日20未記載未記載民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15002134,498元民國95年5月17日至清償日止15民國95年6月17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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