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27號原告 蘇榛 和上列原告與被告圓夢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明確記載請求被告返還之文件為何)。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