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經營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99號原告 程江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建雄 間請求返還經營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不補正,將依法處理,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向果園主人承租果園之租金多少?租期何時屆滿?果園範圍如何界定?面積多少?(請提出果園租約為證)
二、原告自行經營果園時,每年收益約為多少?
三、桃園市○○區○○里0鄰○○00號建物之所有人為何人?被告為何居住其中?原告有何請求被告遷出的權利?
四、哪些人同住於上開建物?被告居住其中是否給付租金?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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