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張明良 被告 王德
王清校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高如宜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