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世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世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世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修正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而被告係於上開規定修正施行後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自應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處斷,合先敘明。
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
四、查受刑人紀世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所提出之數罪併罰聲請狀附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附表受刑人紀世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14日│102年1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速│││偵字第1679號│偵字第499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14│102年度中交簡字││事實審││3號│第2612號││├────┼────────┼────────┤││判決│102年11月20日│102年12月3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14│102年度中交簡字││判決││3號│第2612號││├────┼────────┼────────┤││判決│102年12月9日│102年12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32號│字第7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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