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38號上訴人 唐名亨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 律師被上訴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季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938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肆萬捌仟柒佰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