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11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雅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雅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陳雅琪之實際住居所地,並補債務人陳雅琪(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