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8號聲請人 劉焦惠珍 代理人 連憶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虹甄 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6號返還價金等事件,民國106年6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核對106年6月9日言詞辯論之錄音內容有關陳述之事項與筆錄之記載有無漏載並聲請更正之必要,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第1項前段及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聲請自費交付光碟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6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為核對106年
6月9日言詞辯論之錄音內容有關陳述之事項與筆錄之記載有無漏載並聲請更正之必要,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106年
6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筱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