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795號債權人中央警察大學法定代理人 刁建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碩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缺大章)。
㈡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釋明利息起迄日及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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