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67號原告 李子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彰化縣正向行為支持協會等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萬925元(236萬925元+36萬元=272萬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27元,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社團法人彰化縣正向行為支持協會之登記或准予備查之資料影本。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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