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14號原告 王森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皇仁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費,即裁定駁回其訴: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萬10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123元,應如期繳納。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