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9號附民原告 沈淑美 附民被告 葉雲 上列被告葉雲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10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朱中和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世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