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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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54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仁友愛新家園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人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證明文件。
2、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