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7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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