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820號聲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經判處如附表所之刑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判決書在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係假釋中人犯,視為已減其宣告之刑,爰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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