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7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
(現於甲○○○○○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乙○○因於民國95年11月23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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