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6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969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利息如何約定,並提出該約款。
二、提出債務人甲○○之最近戶籍謄本一份(記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