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5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慶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鴻犯如附表所示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慶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7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復有受刑人於108年8月5日出具載明請求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書在卷可憑。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麗燕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9月│105年9月30日│本院106│106年4月│本院106│106年4月││││害防制││至翌(1)日晚│年度審訴│19日│年度審訴│19日││││條例││間9時35分間│字第68號││字第68號│││││││某時許││││││├─┼───┼───────┼──────┼────┼────┼────┼────┤││2│毒品危│有期徒刑4月,│105年9月30日│本院106│106年4月│本院106│106年4月││││害防制│如易科罰金,以│某時許│年度審訴│19日│年度審訴│19日││││條例│新臺幣1000元折││字第68號││字第68號││││││算1日│││││││├─┼───┼───────┼──────┼────┼────┼────┼────┤││3│恐嚇取│有期徒刑5月,│105年9月29日│本院106│106年6月│本院106│106年7月││││財得利│如易科罰金,以│下午9時23分│年度簡字│9日│年度簡字│18日│││││新台幣1000元折│許稍前之某時│第1309號││第1309號││││││算1日│││││││├─┼───┼───────┼──────┼────┼────┼────┼────┼────┤│4│毒品危│有期徒刑4月,│106年1月10日│本院106│107年1月│本院106│107年1月│編號4至6│││害防制│如易科罰金,以│晚間8時許│年度審訴│17日│年度審訴│17日│所示之罪│││條例│新台幣1000元折││字第438││字第438││,於判決││││算1日││、680、││、680、││時曾定應││││││925、985││925、985││執行有期│├─┼───┼───────┼──────┤號├────┤號├────┤徒刑8月│││毒品危│有期徒刑4月,│106年3月18日││107年1月││107年1月│。││5│害防制│如易科罰金,以│下午3時許││17日││17日││││條例│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6│毒品危│有期徒刑4月,│106年4月6日││107年1月││107年1月││││害防制│如易科罰金,以│下午4時30分││17日││17日││││條例│新台幣1000元折│為警採尿時起│││││││││算1日│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7│竊盜│有期徒刑7月│106年4月3日│本院107│108年4月│本院107│108年5月││││││0時許│年度易字│26日│年度易字│28日│││││││第281號││第2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