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34號上訴人即原告茆 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2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
3款、第4款、第77條之16第1項各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兩造間所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揆諸前揭說明,屬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又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以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份即新臺幣(下同)共220萬元提起上訴,則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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