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99年度偵字第134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之行為,處拘役肆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性騷擾防
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1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
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