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671號聲請人丁○○
丙○○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戊○○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丁○○、丙○○應提出法定代理人戊○○之印鑑證明。
二、聲請人甲○○應提出被繼承人乙○○父親 王人智 之除戶謄本。
三、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1)。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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