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8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彥盛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彥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彥盛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
4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3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交簡字第5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受刑人自109年4月4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8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後,終結日為110年7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3593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湘瑩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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