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68號原告 陳怡蓁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律師
張瑜庭 律師 洪榮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崇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2,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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