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原告富邦媒體科技有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啟峰 被告 曾韻儒
曾虎羚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7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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