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簡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陳容正法官朱夢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