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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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五三號
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梁治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六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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