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五六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柯金珠┌───────────────────────────────────────────────────────┐│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張翡珊 即泰欣水電器│台新銀行民生簡易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壹拾萬元│BG六00四四二││││材行│分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