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吳佳薇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