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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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五二號
上訴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五二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柒佰伍拾陸萬捌仟捌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拾壹萬叁仟玖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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