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8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8469號債權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①釋明得對債務人載進風請求之依據(按所附保全
服務契約書影本,債務人應為大紅磚美食會館、乙○○僅為負責人)。
②提出契約條款21條之約定內容。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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