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83號上訴人 楊幸雄 被上訴人 陳炳銓 上列當事人間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383號排除侵害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貳仟零伍拾元(計算式:224.9平方公尺×起訴時10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500元=1,012,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