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 劉芝芳
劉瑞芳 劉芝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林家琪 律師 陳稚平 律師被告 邱正雄
弘安運輸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文殿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原交上訴字第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蘇揚旭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