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7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7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7297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周建興周建振邱淑蓮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偉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己廢止,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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