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丙○○○
戊○○丁○○乙○○甲○○被告己○○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一二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紀佳良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謝志鑫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