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保險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保險字第32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祈進 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
3月14日本院105年度保險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6年4月7日提出民事上訴聲明狀,對本院105年度保險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命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26萬元及遲延利息,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6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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