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行商訴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13號原告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錦瑭 原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唐承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
王皓正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盧耀民
參加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許玉樹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 律師
廖嘉成 律師 鄭耀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本院民國105年9月5日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上列當事人部分,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當事人欄「原告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訴訟代理人蔡銘書律師、王皓正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及原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唐承健」、「共同訴訟代理人蔡銘書律師、王皓正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彭洪英法官蔡如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