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84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行專訴字第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84號原告 陳慶倫 訴訟代理人 邱毓嫺 律師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李世光
參加人 林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冠宇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4日以「束環強化結構改良」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於103年12月27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498723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林冠宇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於105年1月25日以(105)智專三(三)05132字第1052009007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3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林冠宇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於105年9月10日以經訴字第10506310710號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林冠宇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參加人林冠宇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彭洪英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謝金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