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86號原告 楊榮光 被告 余玉琳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鄉○○段永興小段104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而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