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聲請人 張慧敏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葉明文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台端所提為影本)
四、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分割協議書正本(台端所提為影本)。
五、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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