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299號聲請人翔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吳慶原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聲請人之商號組織型態究係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商業登記資料到院;倘係獨資,請具狀將債權人部分改列為「吳慶原即翔企業社」。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