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78號債權人 張武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曾振亮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振亮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之戶籍地為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且債權人陳報之債務人臺中市之住所,亦已被逕為變更,此有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考,是以債務人之住居所不明,應行公示送達,惟依上開規定支付命令如應行公示送達則不得為之,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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