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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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7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凡玲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需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蔡岳霖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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