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雙龍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雙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雙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易字第17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易字第24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以97年易字第1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易字第34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828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7年6月17日入監服刑,嗣於99年12月28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99054416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077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出獄在案,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朱瑞娟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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