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6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PHANTHIANH(中文名:蕃氏英,越南國籍)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越南國護照(護照號碼:M0000000)壹本、未扣案之入國登記表旅客簽名欄上偽造之「DAOTHIHOA」署名壹枚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PHANTHIANH因偽造文書等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519號為緩起訴處分,而於民國103年10月2日確定,且於104年10月1日期滿未經撤銷。至扣案偽造之DAOTHIHOA護照M本、未扣案之入國登記表旅客簽名欄上偽造之「DAOTHIHOA」署名1枚,爰依刑法第219條、第38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PHANTHIANH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519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103年10月2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
1年(緩起訴期間為103年10月2日至104年10月1日),而於104年10月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519號偵查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而扣案偽造之越南國護照M本(護照號碼:M0000000號),為受處分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受處分人供承在卷;另受處分人偽造「DAOTHIHOA」署名於未扣案之入國登記表1張,業經受處分人交付予移民署查驗人員收受存查,惟入國登記表上偽造「DAOTHIHOA」之署名1枚,為受處分人偽造之署名,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上開物品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至於聲請人雖贅引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並漏引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惟本院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爰更正檢察官聲請沒收之法律依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