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45號原告美麗歐洲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凱恩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被告協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秋芬 訴訟代理人 宋盈萱 律師
沈志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依兩造均具狀表示本件系爭房屋有關瑕疵擔保所生之任何爭議事項,如經涉訟,雙方合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兩造就本件系爭房屋有關瑕疵擔保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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