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5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劉慶桐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雅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家桐
一、債務人蘇雅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陸仟貳佰叁拾壹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壹仟捌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叁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蘇雅文之財產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蕭家桐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