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75號原告 曾彩鳳 被告 周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