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偵字第219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參柒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捌肆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合計驗餘數量淨重陸點零參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1965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毛重約2.0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毛重約6.96公克),均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會同岸巡四一大隊及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警員於民國97年9月12日下午4時15分許,在臺中縣○里鄉○○路○○○號「月眉糖廠」對面查獲被告涉嫌販賣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分別扣得白色粉末4包、褐色結晶體4包,經分別送請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分別含有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0.37公克,空包裝總重1.8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數量淨重6.036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7年10月8日調科壹字第09723039580號、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10月29日草療鑑字第0971000224號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參。又被告涉嫌販賣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1965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扣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一、二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鑑驗耗損之第一、二級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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