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 劉慶豐 被告 呂光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尤秋菊

更多裁判書